近日,市交委收到关于《部分区县驾校反映教练车不能通行高速公路》的来信。来信反映《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禁止教练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以此为据,禁止教练车上高速公路,给其带来不便。信访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5年,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及时修定。
市交委法规处召集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后认为:《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立法本意是禁止教练车作为教学工具通行高速公路,即高速公路禁止运用教练车教学,但并不禁止教练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通行高速公路。
为确保教练车通行安全,市交委法规处一方面及时向人大汇报沟通:目前先通过对法规适用进行立法解释,随后在明年修订《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时解决。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道路运输驾校培训部门加强对驾校的引导和规范,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高速公路营运部门加强入口提醒,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做好严管重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