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芜湖市交警支队依法对1名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3倍的驾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取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月29日晚,雨下的特别大,正在巡逻的繁昌县交警大队城关一中队民警接大队指令,在省道S321线海螺水泥厂大门口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要求执勤民警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当警车赶至现场时,一辆号牌为皖SD8800三轮汽车停在厂区大门口,经厂区保安介绍,驾驶人驾驶这辆三轮汽车撞坏厂区大门的门杆,在交警询问驾驶人基本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因喝酒已经神志不清,说话颠颠倒倒,见此情景,交警立即将驾驶人带至县人民医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了抽血取样,后经检测当事人陈某当晚驾车时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达到242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值3倍之多。
经调查,陈某去年随老乡来繁昌从事废旧建筑材料的收售,当晚来到繁昌县戴店拆迁小区的一位老乡门,因为当天下雨无事可做,两人在一起喝酒吃饭,据当事人自己介绍,当晚喝了足足有一斤白酒,后来虽然老乡劝他不要开车回新港的住处,但是陈某还是称自己第二天一大早有事,就开车消失在雨夜中。谁想在经过S321线海螺红绿时,误将此处路口当作去往马坝的路口,所以拐弯向海螺厂区,不想没开出多远就撞到了厂区大门的门杆上,虽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当时陈某如此大胆行径,得到的却是吊销驾驶证和十年禁驾,为此还将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