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下午,慈溪市运管执法人员在慈溪城区乌山站巡查时,发现一辆白色的车号为浙B***2X的小轿车有嫌疑。于是示意停车检查,经查车上驾驶员叫柳某某,有载客营运事实,且该车无道路运输相关营运证件,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出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司机柳某某随同到市运管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执法人员仔细查阅,当事人柳某某曾于2011年2月28日驾驶浙BS**38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运管所查处,并曾于2011年6月3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柳某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拒不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该市运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到其暂住地强制执行时,发现柳某某搬离了原横河彭南村的暂住地,以逃避处罚。
鉴于上述情况,市运管所执法人员当即把该情况向法院通报,法院执行庭民警立即赶到该所,将被执行人柳某某带至法院,但被执行人柳某某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义务,结果被处以司法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