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行上门服务。对有需求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大型企业、重点工程及新开工企业等,通过电话预约后,提供车辆年检、驾驶证审验、换证等上门服务。
二是推行网上服务。继续推行网上交通违法查询及处理,开辟网上车管所,为群众提供表格下载、办事指南及网上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预约驾驶人考试等网上服务。
三是推行速递服务。提供遗失号牌补办、破损号牌翻新及驾驶证邮政速递服务,减少群众往返奔波。
四是推行指路服务。在高速公路东出口设置移动警务室,分别在高速公路东、西和武当山出口针对外地车辆开展交警指路服务;在外地车辆询问路径的,执勤交警必须指明、提供通行示意图,特殊情况的,可开展引路服务。
五是推行提醒服务。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和“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十堰交警”微博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安交警警务动态信息、交通管理新政策、新法规,发布恶劣天气等影响交通通行预警信息,为群众提供安全行车防范、安全预警等信息,方便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对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达到一定年龄应当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等临近注销状态以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提醒等,通过公安交警互联网站等平台告知,及时提醒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是推行延伸服务。对地处偏远且建有符合标准考场的县、市开办小型汽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业务;各县、市开办中型货车(危化物品车除外)登记业务;在汽车品牌专卖(4S店)推行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群众在买车同时即可办理车辆上牌入户;在农村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业务;委托符合规定和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登记信息录入、外检、拓号、照相等业务;依托城区各大队车管服务大厅建立车管服务站,办理国产小型免检汽车入户、核发临时号牌、补领号牌等业务,逐步实现市区五公里范围有一个车管服务点。
七是推行温馨服务。对重大节庆、招商活动及新开工项目等,主动上门协调开展车辆管理、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对非重点管控的外籍车辆、在拥堵路段非致堵因素车辆以及重大节庆及市民个人重大事宜期间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后予以警告教育放行。
八是推行“一窗式”服务。在各车管和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落实“一窗式”服务;扩大城区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权限,每个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均可处理全市范围内交通违法。
九是推行信息查询服务。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将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向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延伸,为社区、小区及周边居民提供交通管理信息咨询、法制宣传、车辆及驾驶人业务办理等服务。
十是推行工作回告服务。对案件进展、意见整改进度采取当面回告、短信回告、电话回告、网络回告等方式及时、全面向群众回告,回告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对交通事故案件按执法回告规定执行。
十一是推行“方便回家”服务。按照“畅通有序、合理方便”的原则,对监控设施、标线禁令、限速标准等不合理设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规范,使之更加符合群众出行便捷、安全的需要。
十二是推行警务公开服务。窗口单位公开各类办事、办证的办理流程、条件、收费项目、标准和窗口岗位民警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群众办明白事找具体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是推行首问责任服务。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第一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和移交,不得推诿。
十四是推行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推行轻微交通事故路面执勤民警先期取证,快处快赔机制;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手续,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人处罚;推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交通事故救助机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诉前调解,协调定损、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十五是推行应急救困“绿色通道”服务。对在外务工人员、高考学生、复转军人、重点企业和困难群众等交管业务,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对因应急需要快速通行服务的,必须予以提供;出台对医疗救护等特种车辆或特殊情况需救助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通行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