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及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等各有关方面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范。考虑到出租汽车客运的服务水平与社会公众的日常出行密切相关,而全国性立法尚未出台,社会公众对出租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反映比较突出、投诉较多,针对出租汽车客运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特别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时,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旦发生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经查实,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乘客可以通过江苏交通服务热线96196或运政服务热线96520等渠道进行投诉,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