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7日从石家庄市交管局了解到,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经石家庄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无标车”)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具体事项如下:自2013年5月1日起,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黄标车”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外地籍号牌机动车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