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籍男子张某驾车撞倒一名行人后二次碾压受害人并致其死亡,伪造事故现场报警。11月9日,嘉峪关市警方认定张某故意杀人,当日被刑事拘留。
11月9日7时29分,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交警大队接到嘉峪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案人自称:“我驾驶一辆皮卡车把人撞死了。”
镜铁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事故现场周围没有发现伤者,等候民警的肇事驾驶员自称报案后伤者不见了。随后民警在距事故现场以南825.5米处发现了一具男尸。
交警勘查现场后感到疑点颇多:肇事车辆已被多次移动,死者被碰撞后的落地位置与车辆碰撞的痕迹不符,肇事车辆车体上的血迹不符合碰撞后的洒落规律,死者被人为从第一现场拖拉至第二现场的拖痕清晰。
嘉峪关市交警支队分析确定,此起事故系驾驶员肇事后,进行了二次以上的现场变动,肇事人张某有驾车肇事后又实施故意碾压致人死亡作案的重大嫌疑。
经查,肇事人张某25岁,系辽宁凌源县人,现住玉门市,本科文化程度。在警方出具的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1月9日7时许,张某驾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速度行至2891公里处时,将被害人撞倒致伤,因“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作祟,他驾车掉头对被害人进行二次碾压,并将被害人向前推行至距现场以南825.5米处后,伪造了现场,造成其肇事后被害人又被其它过往车辆碾压、拖拽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