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水平,打造公交、出租两张“城市名片”,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对城市客运行业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客运行业义务监督员是通过自愿应聘的方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后选出,颁发聘书。
第二条 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明察暗访的方式监督,并反馈城市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等方面的实际工作状况。
(二)收集、反映、传递市民对城市客运行业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对城市客运行业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城市客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文件资料。
(二)受邀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就普遍关心和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四)对城市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每月按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行业义务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调查表》(以下简称《统计调查表》)。
(二)客观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城市客运行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和城市客运行业有关的评议、调查并提出客观意见。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要根据行业实际和市民关心、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
(二)义务监督员应在每月28日前,对本月监督情况进行反馈,认真客观填写《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行业义务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调查表》。
(三)义务监督员每月乘坐线路条数不应少于10条;每季度应完成所有线路的换乘;平峰时段和高峰时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比例以6:4为宜。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一)义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包括收集、整理义务监督员提交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建议和意见,解决义务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对不认真履行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如反映虚假信息、恶意制造不真实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未上报《统计调查表》的,将取消义务监督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