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潜逃46天的“12·2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甘州大队投案自首。这是今年甘州交警大队继侦破“1·.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成功侦破的又一起重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去年12月22日晚19时许,华灯初上,老寺庙农场酒厂门口灯光若隐若现,这时,甘州区大满镇平顺村十三社村民李文虎从酒厂门口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时,伴随着“嘭”的一声巨响,李文虎摔落在马路上,肇事车辆绝尘而去……
19时35分许,接到报警后,甘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队长管经纬立即带领民警火速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拉起警戒线,设置反光锥筒警示标志,对现场实施保护。案发现场就在受害者的门市部门口,民警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肇事现场死亡1人,现场除留有汽车保险杆碎片外,无任何痕迹,无目击证人,这给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案情重大,管队长立即对警力进行分工,一组民警负责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和走访摸排,另一组民警迅速赶赴收费站调取过往车辆监控记录,寻找线索,追缉肇事者。
冬日的夜晚寒气袭人,专案组民警冒着零下20多度的严寒,认真提取现场遗留物,寻找蛛丝马迹。时间一秒一秒过去了,现场勘查一无所获;调取收费站车辆监控记录组民警没有反馈任何结果,案件侦破陷入僵局。就在大家陷入迷茫之时,勘查组民警有了新发现,事故现场留有两种车辆碎片。与此同时,民警在现场以西40米处发现路面遗留大量油迹,沿油迹滴落走向,在现场以西900米处岔道内发现一辆车号为甘C10XXX号小客车,该车前保险杠下部有明显损坏,经询问车上人员,驾驶人供认该车碾压路上躺卧人员的事实,经与现场遗留碎片比对,情况完全吻合,民警初步确定该车为逃逸嫌疑车辆。但现场遗留的另一类车辆保险杠碎片又从何而来?出于职业敏感,办案民警没有就此罢手,决定查个水落石出。
在现场,办案民警迅速分析案情,确定现场有二次碾压的可能,将行人撞倒的应该另有嫌疑车辆。收费站监控记录是查找过往车辆的唯一线索,但国道312线每天的车流量超过万辆,查找另外嫌疑车辆犹如大海捞针,民警们将录像排查重点放在晚上6点到7点之间。由于是夜间,录像效果非常差,尤其是车辆灯光的照射,更加大了排查难度,民警经过3小时的提取、甄别、筛选发现,22日19时许,由东向西驶过的一辆车号为甘G-B2XXX号白色小型客车有重大嫌疑,该车保险杠及右前大灯严重损坏,前引擎盖在灯光下呈现异常,案情有了新进展。经民警上网查询,该车系甘州区乌江镇谢家湾村七社村民刘某所有,办案民警随即拨打其车辆信息登记上留有的电话号码,但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刘某的嫌疑骤然上升。专案组民警迅速赶赴刘某家,经询问其父母得知,刘某在甘州区南关菜市场经营一家牛肉面馆,在南关水泥厂附近租房居住。大队长毛建平迅速调集其他民警对其居住的出租房进行蹲点守候,并对出租房突击搜查,发现只有其妻和孩子在家,其妻称刘某与她争吵后驾车离家出走,再未与其联系,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人命关天,面对死者家属一次次催问,大队长毛建平再次组织专案组民警仔细分析案情,并将获取的所有线索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副大队长吴海德要求专案组民警重新调整工作思路,以政策攻心,从刘某父亲、妻子及其亲属方面入手,集中力量做说服规劝工作,促使刘某投案自首。
元旦、春节期间,办案民警放弃休息多次走访刘某家,反复做其亲属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6日,刘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甘州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至此,案发46天后的“12·2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以成功告破。
经查,事发当日晚,刘某驾驶甘G-B2XXX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12线老寺庙酒厂门口处,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行走的大满镇平顺村十三社村民李某相撞肇事,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致使李某又被甘C10XXX号小客车碾压,造成李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驾车逃离后将车藏匿,并逃往酒泉、哈密等地。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