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支队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主要领导的安排,对各大队上报的校车源头监管情况进行了督查通报,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的责任。
全市现有校车39辆,有座位数 498个,共需接送学生4840余人,其中8座以上校车32辆,主要分布在巴州区、平昌和通江辖区;在校车中使用性质是校车的仅14辆(一大队1辆、二大队2辆、通江大队4辆、平昌大队7辆)、运营转非运营的7辆(一大队3辆、二大队2辆、通江大队1辆、平昌大队1辆)、非运营的18辆(一大队10辆、二大队3辆、平昌大队5辆);在校车中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的13辆(一大队5辆、二大队2辆、通江大队2辆、平昌大队4辆);在校车中当前状况处于注销状态的是直属一大队的运营转非运营车辆1辆。
全市共有校车驾驶人39人,在上报的39人驾驶信息中有5人查不到驾驶信息(平昌大队3人、直属一大队2人)、有3人违法行为未处理(通江大队1人、直属一大队2人)、有5人逾期未年审(通江大队2人、平昌大队1人、直属一大队1人、直属二大队1人)、超过60岁驾驶校车的1人(平昌大队)、驾龄不到3年的驾驶校车有2人(直属一大队1人、直属二大队1人)、最近1年内驾驶客运车辆和校车有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有6人(平昌的2人、通江大队2人、直属一大队2人)、驾驶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1人(平昌大队)。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整改措施。一是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各大队要按照通报中指出的校车及驾驶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违法行为未处理的、驾驶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进行停运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隐患方可参与运行。二是部门联合,加强宣传。各地要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严格落实学校的校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校车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发动社会各界主动监督校车运行,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运行条件,形成“部门监管、学校主责、社会监督”的校车管理机制。三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大队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辖区的校车和驾驶人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抄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督促学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清理和辞退。四是加强巡查,落实责任。各大队要严格落实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和民警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学校及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今后,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支队将进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