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幼儿、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摸排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排查接送学生车辆通行线路的安全隐患,严查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10月26日,云南、广西、甘肃等地接连发生3起涉及幼儿和中小学生的较大事故,事故多是由于货车违法载人且严重超员引起,死亡者多为少年儿童。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消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中小学生、幼儿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深入摸排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对辖区内正在营运的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农村地区学校、无办学资质学校、民办学校、以及私人提供车辆接送学生等情况,详细掌握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数量及其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逐步健全学生接送车辆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驾驶人,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督促其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或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申请取得许可,整改期间不得接送学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排查学生接送车辆通行线路安全隐患——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校车通行安全的规定,配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实地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行驶路线,检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缺失的,报请地方政府组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部门整改完善,为学生接送车辆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对城区校园周边道路,结合实施“畅通工程”,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版)的标准,完善相关设施和标志标线。要对农村学生接送车辆通行线路进行深入排查,对已审批通过的通行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予以调整;对确实无法避开交通事故易发、恶劣天气多发、路况差等危险路段的,要积极报请当地政府加大投入,督促交通运输部门改善路面条件,增设相关防护设施、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标线、标牌,逐步改善农村学生接送车辆通行线路的通行条件。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集中整治学生接送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汲取云南、广西、甘肃三省涉及幼儿和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结合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的行经线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合理组织警力严查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酒驾、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改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农村地区学生接送车辆,一是以农村公路交警中队、乡镇交管办为主体,积极会同农机监理、农村派出所等部门,严查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农用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周五农村中小学放学回家和周日、周一集中返校等重点时段、校园周边道路、学生接送车辆行经线路等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三是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农村地区常见的微型面包车为重点车型,以非法营运易发多发路段为重点路段,集中整治非法营运;四是进一步落实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部门协作,综合施治。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大力开展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学生接送车辆排查摸底,加大交通安全宣传,一要向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开展一次面对面宣传教育,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提醒其不超员载客、不超速行驶;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教育其不非法接送学生,尽快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二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张贴挂图、悬挂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通过剖析涉及幼儿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讲解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不坐超员车、不坐货运车;三要联合教育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会、学生班会及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警示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当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应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四要依托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查获的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和呼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关心学生乘车安全,共同推进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