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收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30万元(含30万)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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