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要求交警部门每月逐车清理客运交通违法记录,向客运企业通报,并抄告运管部门,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
二、《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聘,交通运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三、《规定》对一年内客车交通违法超过20次、驾驶人违法超过5次尚未达到取消从业资格条件的,纳入“黑名单”库,全市通报,重点管理,并取消其参加春运的资格。对客车超过20次违法的,由交通运管部门给予停运三个月的处罚。
四、《规定》加大了企业的监管,要求交警部门每月分别对人均、车均违法率排全市前5和全县前1位的客运企业进行通报,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情形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顶格处罚;连续两个月排名全市前5和全县前1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顶格罚款,并派出工作组进驻开展不少于7天的集中整改工作。对年度全市排名前5位的客运企业,市交安委挂牌整改半年。并将客运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和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估、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质量考核评估范畴。
五、《规定》要求建立GPS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平台,企业、交通运管和公安交警共同加强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动态监管。通过GPS发现的交通违法纳入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统计,给予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