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民警王春、刘晓夫在梧桐河中队门前站岗执勤,16时一辆牌照为黑DQ5322黑色丰田小轿车自鹤北方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公里收费站,车辆径直驶入道路右侧沟内,见此情景,民警王春、刘晓夫迅速赶过去,车辆没有损坏,当驾驶员从车内走出时,闻到一股刺鼻的酒精味,于是把驾驶员带到大队进行讯问,当时驾驶员含糊其辞不配合工作,后在民警的耐心说服教育下,驾驶员承认了违法的事实,经网上核查该名驾驶员姓名朱学民河南人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经抽血化验,该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第一款,驾驶人朱学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同时该名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法,该案已移交到检查机关,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