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验范围
(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参与审验的驾驶证类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均需参加本年度的审验。
二、审验日期
按照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到区、县(市)交警大队进行审验(例如:某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XX年6月X日,该人应在本年度6月份到区、县(市)大队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需特殊说明的是自2012年5月1日起,部局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XX年5月1日之前的,2012年度不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需参加2013年度审验(例如:某人驾驶证登记初次领证日期为XX年3月X日,该人需在2013年3月份进行审验)。初次领证日期为XX年5月1日之后的,必须参加2012年度审验工作(例如:某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XX年7月X日,该人需在2012年7月进行审验工作)。
三、审验方式
(一)持有(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按驾驶证登记住址到相应行政区划的区、县(市)大队进行审验(例如:某人驾驶证登记住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XX街XX号,需要到平房交警大队进行审验)。需要特殊说明的:1、同一行政区域承担审验工作有两个交警大队,该区域驾驶人可按登记住址就近到大队进行审验或电话咨询负责审验的两个辖区交警大队。2、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但驾驶人登记住址非哈市,此类驾驶人应按暂住证登记地址到相应的区、县(市)大队进行审验。
(二)持有(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审验年度内无违法记分记录的,不需参加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只需到驾驶证登记住址相对应的交警大队填写信息采集表后办理审验(公安部123号令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年度内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免于审验);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需到驾驶证登记住址相对应的交警大队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文明警示教育,并在安全文明警示教育证明书上签字,审验后办理。
(三)持有(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驾驶证状态异常(例如: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注销、吊销、暂扣等)将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工作。
四、逾期审验后果
(一)驾驶人未按规定期限到交警大队进行审验,在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五、承担审验工作区、县(市)交警大队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