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为: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
(3)机动车在进出非机动车道、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在掉头、转弯、下陡坡和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不得超过时速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违反行驶速度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