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23时10分许,交警二大队青化砭中队值班干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案称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加油站有一辆车号为陕JAV088号白色轿车驾驶员好像喝酒了,在公路上纽八字。中队值班民警巡查至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三叉路口,发现可疑白色车辆,随后在农贸市场门口公路处将其当场查扣,经当场询问,驾驶人董某承认自己喝了酒驾驶车辆去送人,后经请示中队带班领导后,将董某驾驶的轿车进行暂扣,并由两名查扣民警带领董某前往延安市瑞康医院酒精检测中心进行酒精初步检验并抽取血样送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事后由延安市宝塔分局醒酒室约束董某至酒醒后带回二大队进行询问。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董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血醇浓度为220.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我大队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将董某刑事拘留。这也是我市首例因醉酒驾车被刑拘的案例。
21时许,姚店中队民警在甘谷驿镇公路上执勤时发现甘谷驿收费站右侧一便道上有人骑两轮摩托车,疑是酒后驾驶,执勤民警对该名驾驶员进行控制测酒。并前往延安市瑞康医院酒精检测中心进行酒精初步检验,抽取血样送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事后由延安市宝塔分局醒酒室约束该驾驶员至酒醒后带回二大队进行询问。后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的血样中含有乙醇,血醇浓度为51.82mg/100ml,属饮酒驾驶,我大队依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