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继“醉驾入刑”之后,政府又推动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入刑”。这一系列动作表明:法律对于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实施“零容忍”的态度越来越坚决。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虽然快速增加,但国民的交通文明意识还处在成长的初级阶段,很多驾驶人的交通文明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轻者如突然变速抢道超车、越黄实线超车、普通车辆抢占公交车道、夜间开车不合理使用远光灯等等;重者如严重超速、超载、超员、闯红灯、醉驾、无证驾驶等等。
交通文明的滞后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并引发了诸多安全隐患,众多血的教训让人痛心疾首。显然,树立国民的交通文明意识,仅仅靠道德说教和轻微惩戒是不够的,只有加大问责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具有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问责力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才能让驾驶人长记性、有顾忌,才能让驾驶人对法律产生足够的敬畏。
“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多来,对酒驾的震慑教育效果相当明显,这也为其他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积累了经验。其实,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其危害性一点不亚于醉驾。这些行为“入刑”,符合公众的期待。
交通文明意识的养成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很多人羡慕欧美一些国家车辆让行人,普通车辆让消防车、救护车等文明场景。实际上,这种交通文明意识不是旦夕养成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违法必被捉甚至必被重罚的法律压力“逼”出来的。我们要培育交通文明,必须以严格的法律问责做后盾,并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如此,法律的威慑力才能逐步转化成为驾驶人的自律,国民的交通文明意识方才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