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无需办理行驶证照,因此购买者大多没有进行培训学习,加上电动车操作灵活方便,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现象较为普遍。由于老年人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同时反应能力迟缓,肇事比例较高。今年5月15日,一辆大客车沿浙江省宁波市嵩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嵩江路与文通路路口处转弯中,与64岁的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与搭乘电动自行车的盛某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许某驾驶电动车违法载人及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今年5月22日,一辆小型轿车在宁波市惠风路路口与另一64岁老人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路口前未停车了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今年4月30日,一大货车在鄞县大道后仓村路口转弯时,与67岁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碰,造成葛某及后座的老太腿部严重骨折。本起事故中,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是事故的另一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