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安市政府下发了《吉安市“十二五”期间高排放黄标机动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将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高排放运营黄标车。
《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筛选统计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实施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名单(包含高排放黄标机动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吉安市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办理报废手续,并持报废回收公司开具的《车辆回收证明》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注销车辆档案、车牌号和行驶证。
《方案》规定,运管部门对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对尾气排放达到强制淘汰年限和排放不达标,以及未达到其他相关标准的营运车辆不予审验;在更新车辆时对未提供车辆回收证明的报废车辆不予更新;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营运车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燃料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11号令),在燃料核查中不达标的车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今后,环保部门将依据营运车辆注册年限、车型、排气检测等相关资料,对营运车辆核发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