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宜春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载货汽车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和校车标识喷涂检查,对辖区内载货汽车防护装置安装以及校车标识涂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凡是货车不按国家标准安装防护装置、校车标识喷涂不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车辆业务(除驾驶人和车辆注销登记业务外),对违反规定给其办理的民警,将其调离车管部门,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给不符合国标的防护装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准予其通过检验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由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为期2个月以上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检测报告。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在查验货车、挂车安全防护装置时,将严格查验其是否为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防护装置,对确认不是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一律不予通过查验;对属于新车出厂时整车配备的或通过上述相关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的防护装置,但因损坏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国标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查验过程中,交警部门将严格查验打刻在防护装置上的产品序列号,凡经查验合格的,必须留存防护装置产品序列号和车辆电子照片备查。
在查验校车标识时,交警部门将对涂装的校车标志、标牌以及轮廓标识的材质、图案或尺寸必须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国家标准,特别是粘贴的校车轮廓标识反光膜除色度、反射性能以及图案、尺寸外,其它性能还必须达到国标GB/T18833一级反光膜的标准,否则一律不予通过查验;对因磨损等原因导致校车标志标牌图案、颜色不清晰,或轮廓标识反光膜达不到相关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