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2012年7月3日,江西省九江市首例毒驾案在浔宣判,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4月4日0时30分,胡鹏在未取得驾驶证,且吸食毒品后,驾驶越野车由九瑞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通港西路路口时,与前方黄某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胡鹏驾驶的越野车副驾驶位的乘坐人朱某某(为其前妻)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胡鹏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鹏违反交通法规,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胡鹏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