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获悉,九江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吴某当庭支付原告谢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7500元。
2011年5月13日,原告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修水县上奉镇向铜鼓县方向行驶时,撞上同方向被告吴某的变型拖拉机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5月26日,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就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4111.34 元。
鉴于该案原、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负一定的责任,且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主动支付了8000元的医药费,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的多少,故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本着这一思路,承办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原、被告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