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警方对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醉酒驾驶电动车肇事者杨某执行逮捕。杨某成为上饶市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后,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而遭到逮捕的嫌疑人。
5月16日20时30分许,上饶市信州区汪家园菜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名妇女和1个小孩被一辆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肇事者非但没有及时拨打120救治伤者,还破口大骂伤者和现场市民。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两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当民警控制肇事者杨某时,发现其“一身酒气、满脸通红、神志不清、语无伦次”。意识到肇事者杨某可能属于酒后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几位民警遂依法将杨某带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
办案民警说,就在几位民警准备将杨某带上警车时,杨某突然朝一民警的右臂张口猛咬、不肯松开。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该民警才挣脱,但右臂已被咬得红肿流血。当民警准备将杨某带走调查时,“杨某又开始借着酒劲破口大骂,并使出浑身力气,企图抗拒民警执法”。现场民警齐心协力,终将杨某押上了110警车。
民警们将杨某带到茅家岭派出所后,考虑到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派出所的民警随即对杨某、现场民警及相关证人做了询问笔录。后经检测,肇事者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1.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警方审讯得知,今年52岁的杨某,是上饶市一家酒店的保安,平时比较好酒。案发当天中午,他在一同事家喝满月酒,喝了不少白酒。5月17日,杨某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以这两涉嫌罪名对杨某执行了逮捕。据悉,杨某是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的嫌疑人。
据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杨某的电动车经过检测,属于超标电动车,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饶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车被归入机动车范畴。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仍存争议,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今年5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就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已成为广大群众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数量与日俱增。据上饶市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该市电动自行车已突破10余万辆,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其中,除了极少部分符合国家标准,90%左右的属于超标车。
另据统计,2011年,上饶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1025起,死亡45人,受伤890人。“制定符合上饶实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有着重要意义,”办案民警说。电动车销售商则认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20公里的时速,市场很难接受,“超标”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交警、法院等都按照现在的国标,把超标车视为机动车处理,对电动车行业的打击将是巨大的。该销售商认为,现在的国家标准是1999年颁布的,这13年来社会变化很快,该国标显得“过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但机动车辆和参照机动车辆管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扩大这方面的解释。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超标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的认定不同,属于法律适用的混乱,这需要全国人大或者最高法、最高检或者公安部统一规范适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