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慎追尾导致车内一名婴儿死亡,由于司机与婴儿的父亲系堂兄弟关系,婴儿家属请求不予追究其责任,且司机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上饶往南昌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东乡服务区入口时,追尾撞上停于服务区内由朱某驾驶的挂号半挂车,造成两车受损及韦某和一名男婴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名男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韦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与死亡婴儿的父亲系堂兄弟关系,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韦某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