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跟随他人飞车抢夺,三年后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醉酒驾驶撞伤自己的表亲,最终被两罪并罚。6月29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超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8日晚21时许,乐朝飞(已判刑)驾驶其红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载着周飞彪(已判刑)及被告人周超平,窜至鹰潭市胜利路交警直属大队宿舍对面。当乐朝飞见被害人胡某拎一小包坐在一电动车后座时,乐朝飞便骑车靠近被害人胡某,并动手抢得其拎包。其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5元,万利达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4元。
2011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超平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乐朝飞、周飞彪抢夺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超平在贵溪市铜都美食城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红色豪杰摩托车,沿站前路往沿河路方向行驶。在行至站前路贵溪市商城门口时,将横过站前路的被害人余某撞倒。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余某进行伤情鉴定时,被害人余某以与被告人有表亲关系,且受伤不重为由,不配合进行伤情鉴定。经鹰潭天诚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超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在抢夺罪中,同案犯乐朝飞驾驶摩托车并动手抢夺被害人的拎包,被告人周超平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超平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车辆进行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超平犯抢夺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周超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