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获悉,根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机动车转入我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外省(市)和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石家庄市)的小型轿车不得转入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
此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早已经对未达“国Ⅳ标准”的二手车“说不”,省会实施此项政策,实属大势所趋。据悉,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环保局将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登记注册。对异地转入省会车辆,必须达到“国Ⅳ标准”,杜绝外地高污染、高排放车辆过户到省会。昨日记者从一位二手车商处获悉,此项政策或对二手车交易产生一定的短期影响。这位人士表示,省会的二手车,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省会周边的大城市,比如京津两市,当前“禁转令”出台后,一些积压在二手车商手中的未达标车,就必须尽快出手,否则就得在省会市场之外另寻销路,因此这一政策势必对省会二手车市场造成短期影响。这位人士还表示,通常,达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多是2008年后出厂的机动车,“禁转令”的实施,也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省会二手车市场所销售的二手车的整体质量水平将大幅提升。
-具体转入业务流程
一:车管所业务科对转入车辆档案进行审查并核对档案内合格证明是否为国Ⅳ标准,如达不到国Ⅳ标准,由业务科填写退办凭证,说明原因,直接退回转出地车管所。
二:经审核合格证上注明为国Ⅳ标准的转入车辆,在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签注为“合格证为国Ⅳ标准,进行尾气检测”。
三:经审核合格证明上未注明排放标准的,一是由车主提供达到相当于国Ⅳ标准的证明(证明由转出地车管所和环保部门出具),二是由车管所检测科将车辆信息与公告信息比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尾气检测。四:对符合转入条件但环保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由尾气检测岗出具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证明,并加盖尾气检测章,退回车管所业务科,车管所凭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证明办理退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