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市场近年来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汽车租赁市场弊端逐渐显现:为了节省投入,部分汽车租赁公司不愿购买自有车辆,经营的车辆主要是大量挂靠的私家车和社会闲置车。而汽车租赁公司对挂靠的私家车和社会闲置车的车况也不太了解,而且私家车改家庭自用为挂靠汽车租赁公司从事出租营运,保险性质会随之改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投保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汽车租赁公司这种无部门监管的状况即将得到改变。新颁布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向道路运管部门备案。准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日内将营业执照和用于租赁的车辆信息,向运管部门申报备案,同时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备案包括开业备案、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备案,且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针对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在租赁汽车前要明确以下注意事项:一是在租车前,选择正规的租赁公司,查看营业执照。了解可供车辆的车型、车况以及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有效性,以及租赁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车险的投保情况。二是签订租赁合同,仔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三是认真对待验车程序,检查车体外观及内部机器,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四是保存好租车公司开具的一些收费单据和合同副本,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汽车租赁公司也应要求租赁人提供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信用担保情况,并登记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