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市调整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方式,由原来的一次性缴清所有经营期限内经营权费改为分四年缴纳,一年一次缴,第一年在发放营运证当月缴纳,以后三年为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周年月度。据悉,我市对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出租汽车,规定其经营期限为4年,其经营权配置采取与服务质量相挂钩方式,经营权费根据服务质量状况在一定比例内作上下浮动,服务质量好的少缴,服务质量差的多缴。
调整征收方式后,可以大大缓解出租车经营业主的资金压力。对未按规定按期缴纳经营权费的车辆,管理部门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